疫情发生以来,工地停工,不少地产项目晚交房成为大概率事件,同时也会引发一些法律纠纷。2月6日,本报以《因为疫情造成晚交房,开发商该不该担责?》为题进行了分析报道,该不该将疫情纳入“不可抗力”成为问题的关键。

2月18日,焦作发布《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客观因素,凡属焦作市城市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经营建设活动中均可以“不可抗力”因素处理相关业务和法律事务。焦作成为我省第一个“吃螃蟹”的地市。

律师认为,这个政策的意义就是如果开发商因为疫情期间导致的晚交房,可免责或部分免责。

河南首个,焦作将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客观因素

《意见》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河南省政府1月25日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为此将本次疫情确定为“不可抗力”因素,凡属焦作市城市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经营建设活动中均可以“不可抗力”因素处理相关业务和法律事务。结束日期以省政府解除疫情防控期公告为准。

因为疫情晚交房,开发商该不该担责?

中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房地产专家刘峰杰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通俗理解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一般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灾难性事件,既包括自然力量,如地震、水灾、旱灾、暴风雪等;又包括社会异常行动,如战争、暴乱、军事封锁等。刘峰杰认为,企业因该期间停工引起的法律责任,原则上不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刘峰杰认为,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履行一方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

将疫情纳入“不可抗力”,我省已有先例

实际上是,将疫情视为不可抗力,近日我省其他行业已有相关案例。

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省内部分企业在生产及物流等方面遭受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无法履行。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河南省贸促会积极为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办理与疫情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记者了解到,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此证明出具后,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当事人可以据此证明,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该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强大的执行力。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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