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文/图
5月31日,在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级巡视员李哲作了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据介绍,2019年10月,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要求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质量。结合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我省人口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维护我省群众的生育权利,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调整和完善。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之前的规定则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从字面上来看,修改的规定加入了“含再婚夫妻”几个字,这代表什么意思?李哲告诉河南商报记者,可以通俗地理解为,无论以前有几个孩子,再婚后,“归零”了,新组建的家庭可以再生育两个自己的子女。
同时,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第三十五条也作了相应修改。
修改后的内容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修改前则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