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9月21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郑州举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条例(草案)》共11章63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与贸易、金融与财税、“一带一路”与开放合作、人才保障、监管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看点1】理顺实验区管理体制,赋予其更大的先行先试自主权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实验区管理体制,赋予其更大的先行先试自主权,《条例(草案)》专门设立“管理体制”一章。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实验区管委会是实验区的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委托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第六条、第九条对实验区的机构设置、人事及薪体制改革等作出了规定,推动形成精简、高效、运行灵活的行政管理体制。

【看点2】实验区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先试先行,投资与贸易是重点。为进一步推动投资与贸易便利化,《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实验区应当全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符合实验区发展实际的特殊投资项目,实验区可在省人民政府支持下积极争取国家的特别授权或者审批豁免。第ニ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实验区发挥口岸经济优勢、推动功能性进口口岸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建设、建立大通关协作机制、创新综保区监管模式等作出了规定。

【看点3】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赋予实验区的优惠政策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

此外,为充分发挥金融财税政策对实验区发展的支撑和推动作用,《条例(草案)》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赋予实验区的金融财税优惠政策措施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第三十一条提出,实验区要建设多功能、多层次金融体系,建设区域性航空金融中心。第三十九条对国家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项表述,使到实验区投资创业的企业和个人对税收优惠一目了然,同时弹性规定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有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背景】为何要为航空港区专门立法?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任张俊峰介绍,2013年3月7日,国务院批复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2013-2025年)》,这是全国唯一的航空港经济发展先行区,目标是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航空经济集聚区和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实验区建设和发展,先后出台《关于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支持实验区高质量发展。实验区通过7年的开发建设,2019年新郑综合保税区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3461.9亿元,占全省60%以上,稳居全国第一方阵;航空客货运规模持续保持中部地区“双第一”,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龙头作用开始显现,辐射带动作用逐步增强。

不过,随着实验区开发建设的不断深入,由于缺乏法治支撑,实验区管理体制不顺畅、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力责任不清晰、先行先试无依据、改革创新缺空间等问题逐步显现。因此,通过制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用法治手段保障持续快速开放发展,发挥实验区龙头带动作用,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在目前阶段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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