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钊 通讯员 姚建勋
12月1日,一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男子被公安交警“请进”了班房。
当天上午,上蔡县邵店镇男子刘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到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七里店村走亲戚;中午,刘某在亲戚家就餐。就餐期间,禁不住亲友相劝,刘某喝了两瓶啤酒。当天下午4时50分许,刘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返程,行驶至G230国道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八里铺北昌达驾校门口时,被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和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汝南县公安机关对刘某做出了行政拘留3日,并处1500元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