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邮寄、夹带疑似毒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最高可罚5万元……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禁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二次审议。

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会议上,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治安作了关于《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彭治安表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预防和惩戒毒品违法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条例(草案)》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

据介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关于戒毒管理和服务一章的内容不完整,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后,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自愿戒毒的规定,明确了“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邮寄夹带疑似毒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最高可罚5万元

随着社会的发展,毒品在运送方面也与以往有了很大的不一样,《条例(草案)》规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和过机安检制度,配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提高查验技术水平;发现邮寄、夹带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海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或者海关进行处置。

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邮寄、夹带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的房屋内有涉毒行为,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承租人有涉毒行为,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

彭治安介绍,在征求意见时,有的单位提出,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其中家庭教育是禁毒宣传教育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议在《条例(草案)》中明确有关内容。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一款内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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