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三门峡市消防救援支队获悉,6月23日,三门峡灵宝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对灵宝市一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小区住户王某某在14号楼高层住宅一楼公共门厅内,停放电动自行车,随即责令其当场改正,但对方王某某(车主)拒不改正。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消防人员随即对王某某个人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三门峡消防也提醒广大群众,电动车停放、充电不是小事,事关人员生命安全。不要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位置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责任编辑:钱艳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联系方式

中国·河南·郑州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经北三路

电话:0371-86088516 (广告)

联系信箱:news100@henan100.com

邮编:450016

河南一百度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