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谭勇)记者11月14日从省水利厅获悉,省水利厅、省发改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具体操作方面明确了规划水资源论证有关要求。

《意见》明确,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工业、农业、能源等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以及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均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据了解,规划水资源论证重点从水资源管控指标的符合性,以及规划需水规模、节水评价、取水退水方案、水资源水生态保护措施的合理性等方面审查。在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生态敏感区域,严格限制经济社会发展用水规模和城市盲目扩张,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建设。

为进一步深化“放改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意见》提出,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序衔接和协调推进。建设项目的水源配置、取水规模、节水水平等应当与规划水资源论证结论相协调。对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纳入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合理简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内容,或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符合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条件的,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据悉,规划审批机关将严把审批关口,切实把规划水资源论证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未附具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篇章的规划但未编制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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