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下称《预案》)发布。根据《预案》,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原则上不对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为发布预警提供决策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日AQI(空气质量指数)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为黄色预警;
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为橙色预警;
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以上时,为红色预警。
当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我市应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当接到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启动省级预警通知时,我市应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郑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当省级发布预警时,全市应当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应急响应期间,加强清单标准化管理,精准制定减排措施,严格实施差异化管理,原则上不对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省、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和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B级及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
其中,启动Ⅰ级响应时,根据郑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要求,
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全市施工工地除经认定的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施工;
全市停止建筑物料、装饰建材物料、散装水泥运输(使用纯电动、氢能源车辆的除外);
停止办理以上车辆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
工矿企业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白名单车辆除外)。
重点行业电力、煤炭、铸造、建材、有色等企业优先使用铁路、管道运输,其余部分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
全市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工地内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经认定可以施工的工地除外)。
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负责发布。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保障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