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储藏室出租居住,租赁合同不备案,发布虚假房源,不设租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明年起,这些行为将涉嫌违法了!

11月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9月2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了《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群租”,租户权益难保障、发布虚假房源等问题,也将有法可依!

  ◆郑州住房租赁人口达250余万人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加快,大量外来人口来郑就业创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与此同时,庞大的租赁规模和复杂的租赁关系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住房租赁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租赁模式由线下为主转为线上为主、主管部门监管手段不足、承租方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群租”问题定性和处理困难等,暴露出租赁住房供需不平衡、管理机制不完善等深层次问题。

郑州市住房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凯介绍,2017年和2019年,郑州市先后被列为全国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试点城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在“双试点”的持续推动下,郑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目前,郑州市租赁住房规模达到109万套(间),租赁人口达到250余万人,租赁住房已经成为新市民和青年人解决居住问题的重要方式。“在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在该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为原则,在《条例》里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赵凯说。

“该条例明确了出租住房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遵守的各项规定,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备案作出了规范指引。”郑州市政府二级巡视员张江涛表示,《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互联网平台的监管,着力查处发布虚假房源、侵占挪用租金押金、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建立住房租赁价格和高风险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布风险预警,加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后“爆雷”、“跑路”等现象发生。

  ◆条例对便民利企、服务群众做出一系列规定  

张江涛介绍,该条例围绕服务群众,便民利企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鼓励企业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序增加租赁住房供;鼓励商业银行为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提供期限匹配、利率适当、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在房源核验、从业主体备案、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方面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便利;整合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与居住落户、子女入学、社保医保、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实现信息共享。

“对于这些新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回应社会关切,建立有效管理制度予以规范和保障。”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东表示,该条例规定,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要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从业信息卡的内容和样式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等。对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及时出台配套的政策细则,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卫生间、储藏室等出租居住,最高可罚5000元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有哪些新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键词:房屋“群租”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规定,出租住房的房屋应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以分割、搭建形式改变住房内部结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起居室(厅)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市)、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合同备案

该条例要求,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未按要求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由县(市)、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资金监管

该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通过该监管账户办理住房租赁交易资金收付业务。

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县(市)、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发布虚假房源、隐瞒重要信息,最高可罚1万元  

关键词:虚假房源

该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以诱导、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侵占或者挪用租金、押金;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住房租赁当事人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收取费用;赚取租金差价;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住房租赁当事人信息。

对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由县(市)、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信息公示

该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依法公示备案信息、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从业人员信息、办公地址、投诉受理电话。实行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从业制度,每名从业人员从业信息编号具有唯一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

从业人员应当持从业信息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上注明从业信息卡编号。从业信息卡的内容和样式由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诚信、规范从业。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市)、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田育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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